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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四友 王丹妮|社会正义的三种概念图式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6-08-07

【摘 要】当代政治哲学常将罗尔斯、诺齐克与哈耶克置于支持与反对“社会正义”的对立谱系中,并据此把相关争论理解为平等与自由、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对立。本文认为,这一流行叙事的根本问题,不仅在于夸大了三者的价值分歧,更在于预先压平了他们各自指向的首要评价对象。围绕社会正义,现代政治哲学中至少并存着三种常被混同的理论图式:配置型、生成型与结构型。三者真正的分野,不在于是否赞成平等或市场,而在于正义究竟首先评价既有结果格局、持有的形成史,还是持续塑造合作条件的制度框架。循此可见,罗尔斯并非通常所说的配置型再分配论者,诺齐克也不只是社会正义的对立面,哈耶克猛烈批评的主要是把社会拟人化为分配者的配置型图式,而非一切社会正义理论。借助这一重构,本文尝试把既有“对立叙事”改写为一幅更为准确的概念地形图。

作者简介:葛四友,五楼自拍-色情网-电影网站 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规范伦理学与现当代英美政治哲学。王丹妮,五楼自拍-色情网-电影网站 博士生。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2026年第7期


一、引 言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常见叙事中,罗尔斯通常被视为平等主义社会正义的代表,诺齐克被视为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哈耶克则被视为“社会正义幻象论”的代表。这样的概括固然抓住了某些真实差异,但却遮蔽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三人讨论的是否真是同一种社会正义?换言之,三人的关键分歧不在于价值立场不同,而在于他们各自指向的首要评价对象并不相同。若不先区分评价对象,结果、过程与结构之争就会被误写成“平等与自由”的两极对抗。

之所以需要澄清“社会正义”概念,首先是因为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存在一种常被忽略的张力:哈耶克一方面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中猛烈批评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又声称自己与罗尔斯的差别“多属措辞而非实质”,并认为双方在一个根本点上颇为接近,即正义首先适用于制度与实践规则,而非某一时刻对具体物品的直接派发。若此判断成立,哈耶克所反对的,至少未必就是罗尔斯所捍卫的那种社会正义。

从罗尔斯看,这一点尤为关键。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的首要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是若干既定个人之间资源的静态配置;他也有意识地区分“配置正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如果预先把社会正义理解为对既有结果的再分配,就会把罗尔斯误读为配置论者,从而遮蔽基本结构、背景正义、公平合作等真正具有解释力的概念。

诺齐克则把问题推进到另一方向。他强调,分布(distribution)之所以正义,不在于它是否符合某种终局模式,而在于它是否由正义的获取、转让与矫正过程形成。由哈耶克、罗尔斯与诺齐克三者的理论可见,围绕社会正义的分歧并非简单的支持与反对之争,而是正义评价应首先指向何处:是既有的结果格局,持有的形成历史,还是塑造性的制度框架。

本文据此提出一个更具解释力的重构:现代政治哲学中所谓“社会正义”,至少可以区分为三种常被混同的图式。第一种是配置型社会正义,其首要问题是既有结果格局应如何安排;第二种是生成型社会正义,其首要问题是个人持有如何经取得、转让与矫正而形成;第三种是结构型社会正义,其首要问题则是持续塑造这些格局与过程的制度框架是否正当。本文之所以不再沿用“自由与平等”“国家与市场”之类熟悉的对立框架,并非否认这些价值分歧的重要性,而是因为这些分歧往往发生在更深一层,并且已经预设了评价对象。只有先澄清一种理论究竟把什么视为正义的首要对象,我们才能判断不同理论之间的分歧是同一层面上的冲突,还是因评价对象错位而形成的表面对立。

这个三分法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同时解释三件事:第一,为什么罗尔斯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再分配论者;第二,为什么诺齐克并非“反社会正义”的简单代表;第三,为什么哈耶克虽然猛烈批评社会正义,却仍可能在“正义适用于何种对象”这一关键点上接近罗尔斯。换言之,三分法要做的不是重新贴标签,而是把长期被压扁的理论地形重新展开。

本文将依次展开如下论证:首先回顾“社会正义”从自然法传统到现代制度语境的语义迁移,以说明它原本就不是一个始终同义的概念;其次分析配置型、生成型与结构型三种图式,检验它们各自的理论对象、解释力与局限;最后重估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之间的关系,并据此把传统的“对立叙事”改写为一幅更准确的概念地形图。本文还将指出,在若干通行的中文译法与常见讨论中,distribution常被译为“分配”,这在无形中强化了“必然存在一个分配者”的图景,也是相关争论容易发生错位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正义观念的历史演变

要澄清罗尔斯、诺齐克与哈耶克之间的争论,首先必须明确:社会正义并不是一个天然透明、始终同义的概念。今天人们提到社会正义,往往首先想到税收调节、福利国家与财富再分配,仿佛它从一开始就主要关涉“国家如何纠正不平等结果”。但从思想史看,这只是较晚近的一种收缩性理解。较早的社会正义观念并不以结果校正为中心,而是嵌入共同善、人格尊严、社会秩序与公共责任等更宽广的问题域之中。启蒙、工业化与旧秩序的瓦解共同推动了社会结构的重组,也使失业、工伤、城市贫困和阶级分化等新问题集中显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贫困开始被理解为具有社会根源的处境,而不只是个人的不幸。国家因而被要求对贫困与不安全承担更稳定的公共责任。

社会正义一词在近代的出现,通常被追溯到19世纪天主教自然法与社会哲学传统。按照克雷纳克(Robert P. Kraynak)的考证,罗斯米尼(Antonio Rosmini)于1848年对“社会正义”的使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既尊重人格平等又维持社会比例性秩序的观念,而不是现代福利国家意义上的结果再分配。这至少提示我们:在较早的思想史语境中,社会正义首先关心的是社会整体如何被正当组织,以及人的平等人格、社会中不同角色、功能与回报之间的适当关系,而不是把社会拟人化为一个面对既有资源的“分配者”。因此,早期的社会正义并不等同于一种纯粹的平均主义理想,也不意味着国家要依据某种外在模式对既有资源进行再配置。

与此相应,社会正义观念的兴起也与缓解贫困、减少不平等的道德诉求密切相关。现代以前,对穷人的帮助主要依赖慈善与施舍;进入现代之后,越来越多的思想资源开始把贫困理解为可以、也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加以矫正的社会处境。贫困由此逐渐被纳入不正义的视野,社会正义也日益成为评价现代制度能否以自由、尊严、安全与机会组织合作生活的语言。

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工业化推进、劳工问题加剧以及国家能力扩张,社会正义逐渐从自然法—共同善语境转入现代制度语境,并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最低保障、公共教育等议题结合起来。它越来越被理解为:现代社会应通过何种制度安排,来处理资本主义所带来的依附、贫困与不安全问题。国际劳工组织至今仍将“促进社会正义”列为其核心使命之一。

不过,这一制度化过程也伴随着明显的结果化倾向:当社会正义进入政策与治理语言后,它越来越容易被理解为持续校正社会结果的原则,并与“再分配”紧密绑定。就本文所关心的论战脉络而言,哈耶克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正是这一较为狭义、结果导向的版本;而罗尔斯的重要性则在于他试图把社会正义重新放回制度与结构层面。

因此,若沿着现代语义演变的主线来看,社会正义观念大体呈现出一条由“厚”趋“薄”、再由“薄”返“厚”的轨迹:它先嵌入共同善、人格与秩序等厚重语境,随后在现代政策语言中日益结果化,最后又在当代理论中被重新提升到制度框架与合作条件的层面。本文提出的三种图式,正是对这一历史分化所做的分析性重构。


三、配置型正义

在现代政治与道德语言中,最常见也最直观的一种社会正义理解,可以称为配置型正义。所谓配置型正义,是指这样一种思维图景:社会面前仿佛总是摆着一批可供分配的资源、福利、负担与机会,而正义的问题就在于如何按照某种规范标准把它们分派给不同个体。在这一理解中,正义的核心对象被视为一个既定的“当前格局”,社会则被设想为一个对既有资源加以安排的主体。这一图式更多地体现为现代政策论辩、行政治理与公共舆论中的默认想象:一旦人们把贫困、贫富差距、机会不均或福利不足先理解为一批既成结果,再追问国家应如何重新调节它们,实际上就已经进入了配置型社会正义的话语。这一图式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深刻塑造了现代社会正义争论的前理解:许多理论之所以必须先为自己辩护,恰恰是因为公共讨论已经默认把社会正义理解为对结果格局的校正。

前文已指出,社会正义常常与分配正义相互混用。在当代日常用语、政策讨论和国际组织语言中,这两个术语也常被近似并用,这种用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之间的绑定关系。与此同时,分配正义在许多讨论中又被理解为一种配置型正义,这与当代政治讨论中“再分配”问题的突出地位密切相关。在这种语境下,“分配”与“再分配”的用法日益混同。正如哈耶克所说,正义这一术语在当代的支配性含义已是“分配(或再分配)正义”。配置型正义图式往往预设一个能够实施分配行为的主体,即分配者;同时也默认待分配的资源在分配之前就已确定,从而把正义理解为对既定资源的重新配置。

严格说来,配置型正义并非现代政治哲学凭空制造出来的图式。任何制度化社会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源稀缺、成本负担与利益分配的问题,因此,在某些场景中,以配置语言讨论正义确有其合理性。问题在于,一旦这种语言被泛化为理解社会正义的唯一范式,它就会悄然重塑我们对社会、制度与历史过程的理解,并且由此带来各种困难。

第一重困难在于,配置型正义容易把结果从其生成条件中抽离出来,从而形成一种静态的社会想象。在这一图景中,资源仿佛现成摆在那里,社会的任务只是按照某种规范标准重新排列它们。如此一来,长期互动关系、制度背景的塑造作用以及产权形成的历史过程,便容易被压缩为结果出现之后的次要问题。

第二重困难在于,配置型正义容易诱导出一种拟人化的社会观。它仿佛预设了一个名为“社会”的统一行动者,始终主动决定每个人得到什么、失去什么,于是社会结果似乎也可以直接归责于这一整体主体。哈耶克的批评之所以尖锐,正因为他认为这种图景误解了大社会中自发秩序的形成方式:在复杂市场社会中,许多结果并不是谁有意“分配”出来的,而是在无数个体行动的相互作用中生成的。

当然,哈耶克的批评并不自动构成对一切社会正义理论的反驳,但它确实触及了配置型正义的薄弱环节:只要社会被想象为一个总分配者,人们接下来就会自然地追问它为何不分得更平等、更照顾弱者,或者更符合某种道德模式。诺齐克对配置型正义的批评,则比哈耶克更具分析哲学锋芒。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区分历史原则、终态原则与模式原则,并论证任何终态原则或模式原则都无法与个人自由长期兼容。因为只要人们可以自由支配其持有,任何既定模式都会不断被打破;若要维持该模式,国家就必须持续干预个人选择。

然而,配置型正义即便遭受如此严厉的批评,仍长期主导公共讨论,也有其更深层的原因:它最贴近日常直觉道德的表层结构。面对贫富差距、贫困、失业与福利不足,人们最容易提出的问题往往是:为什么有的人这么多,有的人那么少?我们是否应当把现有资源重新分一分?这种提问方式天然带有配置视角,因此具有强烈的政治动员力。

不过,配置型正义虽然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理解,却不足以穷尽社会正义的全部内涵。它之所以值得分析,不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深刻的解释,而是因为它最为常见,也最容易把制度问题误写为结果问题。一旦追问这些结果从何而来、哪些不平等源于自由互动、哪些又源于取得方式和制度安排,配置型正义图式就会被迫转向对形成过程的审查。也就是说,对配置型正义的批判并不会取消社会正义问题,只会把它推进到下一层面:从“现在该如何分”转向“现在之所以如此,是如何形成的”。因此,配置型正义在理论上的地位可以概括为“必要但不充分”:它确实回应了人们对不平等结果的直观敏感,却不足以解释这些结果的生成机制及其制度背景。


四、生成型正义

如果说配置型正义把社会想象为一个面对既有资源进行外在分派的主体,那么第二种社会正义图式便从根本上拒绝这种想象。在这一视角下,财富、收入、机会、地位和其他持有状态,不应被看作等待配置的静态对象,而应被理解为取得、交换、继承、赠与和合作过程形成的结果。这种社会正义图式可以称为生成型正义:它不再追问“当前格局是否平等”,而是追问“这一格局是否由正义的历史过程形成”。

诺齐克的理论是生成型正义最典型的表达。他的出发点不是某种社会整体福利或平等目标,而是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对自身人格和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边界性权利。判断世界中是否存在正义,关键不在于整体结果是否理想,而在于人们是否被公正对待,尤其在于其对自身及其合法持有物的权利是否获得尊重。因此,诺齐克看似“反社会”,其实并非否认社会中存在正义问题,而是拒绝把这些问题理解为由“社会整体”对“分布结果”负责的问题。

诺齐克拒斥配置型正义。他否认存在一种集中的分配,反对国家或社会有资格控制资源。而配置型正义关注的是某一时刻资源的分配是否正义,仿佛社会财富是现成的、等待分配的,并把财富的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视为彼此分离的问题。按照诺齐克的批评方向,财富的形成过程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先于分配、并与分配彼此分离的独立环节。

他提出的资格正义理论通常可概括为三个相互关联的原则: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正义原则。一个人当前所拥有的东西之所以正义,要么因为他最初以正义方式取得了它,要么因为它后来经一系列自愿转让传递到他手中,要么因为先前的不正义已经得到矫正。因此,评价分布时真正关键的,不是它是否符合某种理想图案,而是其形成链条是否正义。

这一理论最著名的论证是诺齐克对“模式原则”的批评,尤其是“自由打破模式”这一论点。其基本思路是:假设某种分配格局在某一时刻完全符合你最偏爱的正义模式——无论是按平等、按需要、按功绩,还是按某种混合标准——只要人们随后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这一格局就会迅速偏离原先的模式。如果原先的格局是正义的,而后续偏离又由自愿交易形成,那么新的格局也应当被视为正义。反过来说,若要维持原有模式,国家就必须不断干预个人选择与交换。这里更重要的,不只是诺齐克为自由市场辩护,而是他对“正义”的逻辑位置做了根本调整:在配置型正义中,正义像一张覆盖在结果之上的模式网;在资格理论中,正义首先附着于过程和权利边界。只要取得与转让是正义的,结果即便高度不平等,也未必因此不正义。

从本文的问题意识看,资格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构成了对第一种配置型正义图式的系统性替代。上一节所分析的配置型正义之所以会遭遇自由主义批评,正是因为它以“当前格局”为首要对象,忽视了这种格局的形成过程;而资格理论的出现,则把社会正义重新锚定在历史形成过程中,将“生成过程”作为正义判断的首要对象。由此,问题便从“现在该怎么分”转化为“现在之所以如此,是怎样形成的”,正义评价的重心也从“谁应分得多少”转移到“分布结果是如何形成的”。

这一点也使诺齐克与哈耶克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呼应:二者都反对把社会结果理解为可以按外在模式持续校正的对象,也都反对把复杂的社会互动秩序拟人化为一个分配者。不过,两人的理论重心并不相同:哈耶克更强调自发秩序与认知分散,诺齐克则更强调个人权利、历史资格与国家边界。

在现实世界中,产权起源、劳动市场、财富积累与社会地位的形成,几乎都深受法律制度、政治权力、殖民历史与代际传递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单纯诉诸“自愿交换”并不足以证明现有分布的正义性。即便某一分布在当前主要通过自愿交换形成,它仍可能延续先前的不正义。更关键的是,一旦历史上存在系统性不正义——例如掠夺、奴役、征用、欺诈、政治强制或结构性排斥——这些不正义就会持续影响后续的持有链条。因此,资格理论越是坚持历史性,就越难回避对制度背景和长期矫正机制的说明。

这意味着,第二种生成型正义图式虽然成功地把视线从静态结果移向历史过程,却也因此暴露出一个严峻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从一开始就不是在公正背景中形成的,那么后续的自由交易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正义结果?倘若初始取得本身存在严重不正义,或者制度框架长期偏向某些群体,那么资格理论便不能只停留在“自由转让”的形式条件上,而必须进一步说明,何种背景才足以使历史过程具有规范效力。

因此,从本文整体论证的架构看,第二种生成型正义图式虽然是对第一种配置型正义图式的有力修正,但又不足以构成最终答案。它的重要贡献在于提醒我们:不能把正义理解为单纯的结果模式,而必须追问结果的历史生成方式。进一步说,真正需要追问的,并不只是历史资格理论是否存在某些技术性困难,而是一旦我们承认现实社会中的持有状态总是在既定法律秩序、财产权规则、市场准入机制、教育机会结构与政治权力分布之中形成的,那么对“形成过程”的审查本身,是否已经在逻辑上预设了对这些背景条件的审查?换言之,生成型图式固然成功纠正了配置型图式把正义理解为静态结果模式的偏差,却不能停留在“谁通过何种链条获得了什么”这一层面。因为在现代复杂社会中,所谓取得、转让与交换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生的,它们总是在某种制度框架之内才具有实际意义,也会因这一框架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规范性质。若一个社会的基本规则长期系统性地偏向某些群体,那么即便个别交易在形式上是自愿的,整体过程也未必因此具有充分的正义性。正是在这一点上,对历史过程的追问会把社会正义问题进一步推进到更深一层:不只是追问结果如何形成,更要追问使这些形成过程具有规范效力的背景结构本身是否公正。由此,社会正义的首要评价对象便不再只是既有格局,也不再只是持有历史,而开始转向持续塑造格局与历史的制度框架。


五、结构型正义

第三种社会正义观之所以重要,不只因为它比前两种更为全面,更因为一旦现代社会正义问题不再被理解为一次性的分配行为,而被理解为长期合作秩序中的持续性不平等问题,那么结果视角与历史视角都必须进一步上升到制度背景层面。配置型图式的问题在于只看结果,生成型图式的问题在于虽看历史,却仍容易把赋予历史以规范效力的背景规则视为既定前提。

这里可能会有一种看似简洁的反对意见:既然配置型图式的问题在于只看结果,而生成型图式已经把视线推进到历史过程,那么社会正义理论为何不能停留在“结果—过程”的二分之中,而还必须进一步上升到结构层面?如果不能回答这一点,结构型正义图式就会显得只是对前两种图式的折中拼接,而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理论层次。

关键的回答是:结果与过程并不是两个可以脱离背景而独立存在的规范对象。在现代社会中,所谓结果,总是由某种制度秩序持续生成的结果;所谓过程,也总是在某种制度秩序之内才被界定为取得、转让、交换、继承、竞争或合作。离开这些背景规则,我们既无法判断结果为何如此,也无法判断过程何以算作正当。因此,第三种结构型正义图式真正追问的是:持续塑造结果与过程的基本结构本身是否公正。结构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先于个别交易和具体分布,更因为它规定了人们以何种身份、权利、机会与谈判地位进入社会合作。

罗尔斯理论的独特之处,不在于他提出了一种新的分配模式,而在于他把“正义作为公平”确立为一种以制度框架为中心的社会正义学说。正义的首要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以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并决定社会合作收益与负担分配的主要制度安排。罗尔斯有意识地区分“配置正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前者是在已知需求和欲望的前提下,将既定善直接分配给既定个人;后者则追问:构成合作条件的制度安排本身是否公平。若忽略这一区分,就会把罗尔斯误读成一般意义上的“再分配论者”。

因此,罗尔斯真正关心的,与其说是如何对现成结果做事后校正,不如说是如何通过宪法权利、机会平等、市场规则与差别原则,前置性地塑造一个较为公正的长期合作秩序。在这一意义上,第三种结构型正义图式中的“分配”便具有不同含义。它不再主要指“把东西分出去”,而是指通过制度安排持续界定合作的基本条件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活前景。

从这一角度看,可以把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理解为这一结构型社会正义观的制度表达:第一原则处理公民地位与基本自由,第二原则处理机会结构与合作收益的制度安排。它们共同指向的不是某一次分配结果,而是长期塑造社会成员生活前景的制度框架。这也把第三种结构型正义图式中的另一个关键维度凸显出来:正义并不是在社会运转完成之后才介入结果,而是预先嵌入社会合作得以展开的基本条件之中。

“背景正义”概念因此构成第三种结构型正义图式的枢纽。罗尔斯之所以不满足于个别交易和局部程序的正当性,原因就在于:即便每一次交易都出于自愿,长期累积的结果也可能逐步侵蚀公平合作的条件,使形式上自愿的交易建立在实质上不平等的背景之上。正是在这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显出真正锋芒。诺齐克追问的是:既然每一步取得和转让都尊重了个人权利,为何还要进一步评价背景是否正义?罗尔斯的回答则是:如果背景结构本身长期扭曲了机会、权利和合作条件,那么单个交易的自愿性并不足以保证整体制度的正义。

罗尔斯与哈耶克的关系则更值得重新估量。表面上看,哈耶克猛烈抨击社会正义,罗尔斯则被视为社会正义最重要的捍卫者;但若把焦点放在“正义适用于何种对象”这一问题上,两人的距离便不像通常想象的那样遥远。哈耶克真正攻击的,主要是把市场这一自发秩序的结果当作某个分配者意志的产物;而罗尔斯所主张的,则是把正义用于基本制度框架。两者在规范结论上固然并不相同,但在拒绝“社会直接分配一切”的理解上,却存在某种交叉。正因为如此,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并非单纯的正反关系,而更像是在“对象接近、内容分歧”的意义上彼此错位。

第三种结构型正义图式并不必然等同于福利国家再分配主义。近年的部分罗尔斯研究强调,罗尔斯更关心的是财产所有权民主、机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权力的制度分散,而不是单纯依靠税后转移支付来修补既有结果。这也解释了第三种图式与前两种图式的真实关系。它并不是对前两种的简单折中,而是一种重组:它保留了第一种图式对不平等后果的敏感性,却拒绝把正义简化为结果校正;它吸收了第二种图式对历史过程的重视,却进一步追问哪些制度条件使这些过程本身成为可被认可的过程。

因此,本文真正要说明的,不是谁“支持”或“反对”社会正义,而是社会正义本身就是一个内部有层次的概念。配置型图式触及了不平等结果何以会引发道德关切,生成型图式揭示了结果不能脱离其形成史,结构型图式则表明,若不评价制度框架本身,前两种图式都无法获得稳定的规范基础。


六、哈耶克的表面悖论

在现代关于社会正义的论战中,哈耶克无疑是最具冲击力、也最容易被误读的人物之一。但若只抓住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中对社会正义的猛烈批评,人们几乎必然会得出一个顺理成章的判断:哈耶克是社会正义的彻底否定者,而其理论的意义就在于揭露平等主义政治想象的幻觉。

结合前文对三种图式的分析,本文认为:哈耶克的批评之所以锋利,恰恰因为它主要指向第一种社会正义图式,即把社会结果理解为某个分配主体对既有资源加以配置的配置型图式。这一图式预设了一个分配主体,而哈耶克所要摧毁的正是这一预设。也正是在这里,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那种“对象接近、内容分歧”的错位才真正显现出来。哈耶克并不拒绝对规则、法律和制度安排做规范评价;他反对的是把评价对象理解为某一时刻的市场结果本身。换言之,他并不排斥结构性评价,而是拒绝把结构性评价重新滑回配置型语言。

罗尔斯的推进恰恰发生在这里。对他而言,仅有一般规则与形式上的交易自由,并不足以保证一个社会是正义的,因为财产权安排、教育机会、市场进入条件、政治影响力和家庭背景等,都会长期塑造人们在合作中的位置。因此,若要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就必须进一步追问这些背景条件是否公平。

由此可见,哈耶克与罗尔斯并不是分别站在“反社会正义”与“亲社会正义”的两端,而是共享了对配置型图式的怀疑,却在结构型图式内部进一步分化:前者止步于一般规则与自发秩序,后者则把结构评价推进到背景正义与公平合作条件的层面。如此理解,不仅能够解释哈耶克为何既强烈批评社会正义又在关键处接近罗尔斯,也能进一步说明:现代社会正义理论的真正分水岭,不在于是否反对结果主义式的再分配想象,而在于是否承认制度本身负有维持公正社会背景的任务。

若把这一点说得更明确些,三分法的理论效力正是在这里显示出来:诺齐克通过资格理论把社会正义问题从既有格局拉回到持有历史,哈耶克通过对“社会即分配者”这一想象的批判,系统拆解了配置型图式的前提,而罗尔斯则进一步把社会正义提升到基本结构与背景正义的层面。三者并非围绕同一对象给出不同答案,而是在不同层面上重组了社会正义这一问题本身。

若进一步通读哈耶克和诺齐克的文本,这一点会更加清楚。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开头就指出,distribution一词容易制造误导,因为它暗示某种中央分配或共同库存;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主要批评,也正是它把并非被谁直接派发的市场结果写成了可由某个分配者负责的对象。如果这一解释成立,哈耶克的重要性便不只在于他反对了某种社会正义观,更在于他帮助我们揭示了社会正义概念内部的层次错位:他的批评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它命中了配置型图式,却并不能自动外推到一切以制度规则和社会结构为对象的社会正义理论。

这里还涉及中文语境中的一个额外问题。在若干通行中译本及其影响下的讨论语境中,distribution往往被处理为“分配”;这一译法本身并非错误,但在与“再分配”语境叠加时,这一译法更容易诱导出一个先在的“分配者”图景。因此,更合理的做法不是机械地废弃“分配”这一译法,而是在理论上重新恢复“分配”与“分布”的区别:当问题是某一主体对既有对象的直接派发时,可译为“分配”;当问题是某种结果格局、社会状态或资源位置的形成样态时,则应保留“分布”的理论可能性。

由此便可以更精确地概括哈耶克的表面“悖论”:他之所以既否定社会正义,又在关键处接近罗尔斯,并非因为前后失据,而是因为他否定的是一种以分配者为中心的社会正义观;一旦社会正义被理解为关于制度规则和基本结构的规范评价,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便不再只是对立关系,而会显现出一种对象层面的接近与内容层面的分歧。


七、结论:从“对立叙事”走向“概念地形图”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当代政治哲学中许多围绕社会正义展开的经典争论之所以长期呈现出彼此对立、却又时常错位的状态,并不只是因为不同理论在平等与自由、国家与市场上持有不同偏好,更是因为它们往往不在同一个概念层面上发言。真正需要首先澄清的是,正义究竟主要适用于结果、过程还是结构。

本文认为,罗尔斯、诺齐克与哈耶克之间的许多经典争论,并不发生在同一个概念层面上。只有把社会正义区分为配置型、生成型与结构型三种图式,相关理论之间的真实关系才会显现出来。这三种图式分别揭示了社会正义问题的不同维度:配置型正义强调既有结果格局何以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生成型正义强调结果不能脱离其形成过程,结构型正义则强调制度背景本身就是正义评价的首要对象。

由此,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真正分歧,不宜再被简单表述为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对立,而应表述为:正义究竟主要应当评价现时格局、历史过程还是制度结构。至于哈耶克,他的重要性则在于成功地击中了配置型图式的拟人化前提,却不能因此被理解为一切社会正义理论的反对者。

这幅“概念地形图”的进一步意义,在于它有助于改进现实政策争论的组织方式。许多表面上都围绕社会正义展开的讨论,其实不断在结果、过程与结构三种图式之间切换;若不先辨明自己究竟在讨论哪一层面,争论便很容易流于各说各话。因此,本文最终希望确立的并不是谁“支持”或“反对”社会正义,而是一个更基础的判断:社会正义本身就是一个内部有层次的概念。只有区分其不同图式及其首要评价对象,我们才能更准确地理解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争论,也才能更有条理地组织当下关于平等、自由、国家与制度的讨论。

(编辑:邓莉萍  审核:陈江进  终审:刘慧)